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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住宅委关于住宅装饰业不正当竞争管理办法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0-03-12 浏览次数:

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住宅委关于住宅装饰业不正当竞争管理办法(试行) 

南昌市住宅装饰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,取得了长足的进步。但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发展转型为高质量发展,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以及行业营商环境改变,行业长年形成的一些顾疾越来越显现。如装饰企业跑路、企业夸大宣传、只重视营销不重视落地、低价吸引消费者、中途加价再降低施工标准,以不正当手段经营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不道德行为等。给行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,给消费者、材料生产供应商带来巨大的损失,败坏了行业声誉。为抵制行业中企业和业内从业人员违规不良行为,净化南昌市住宅装饰行业的营商环境,加强行业自律。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将团结行业有识人士,携手助力,坚决扼止不良企业、个人的恶意不良行为,积极营造行业健康、良性、公平、蓬勃向上的住宅装饰行业的业态环境。根据本协会章程,在充分征求家装企业意见的基础上,经研究特制定本具体管理办法。先试行,不足之处将在试行过程中补充修改。

第一条:基本原则

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、公平竞争、共同发展。

第二条: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住宅装饰行业的会员企业。本着自愿参加、为行业良性发展做表率的原则,自愿参与。参与的企业,协会将向社会公布。且参与企业可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注明:“如有纠纷,由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调解”的条款,并宣传该办法非会员企业可参照实行。

 

第三条:行业自律保证金及使用

为使本办法实施更有效果,参加本办法管理的企业,自愿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保证金,副会长3万元、常务理事2万元、理事与会员单位1万元。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根据住宅委提议支出该费用,保证金专款专用,每年由住宅委参加审计,参加的会员企业均可随时查账。如某企业出现不良行为,将根据本办法由协会住宅委做出经济处罚,罚款金赔偿给相应受损企业和个人。若会员企业保证金不足额度一半时,及时补充额度,不愿再参加本办法管理的住宅会员企业,协会可退还剩余保证金费用。

第四条:对住宅装饰企业不正当竞争约束与惩戒

  • 对“跑路”企业:

未履行完其合同义务,擅自卷款跑路的公司,经查实,将在协会网站、小程序中曝光、社会公示、开除会员单位,没收全部行业自律保证金,并协助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处罚。号召全行业企业不再与该企业负责人合作。

  • 对派出员工做“间谍”,窃取公司机密、挖人的不良企业:

经查实属公司行为,将在协会网站、小程序中曝光,社会公示,开除其会员单位,没收全部行业自律保证金,呼吁材料供应商拒绝与不良企业进行商业合作。

  • 报道同行业企业负面信息的企业:

未经查实,企业不应在内部、 外部宣传同行业企业的负面信息。建议第一时间向协会秘书处反映,协会将认真调查处理。若该行为是企业个人行为,第一责任人仍为企业法人。一方面负责人应及时阻止、撤销不良报道并向协会书面报告。另一方面,事后向当事企业说明并道歉。该行为发生一次改正后,协会将口头批评,处1000元赔偿。发生两次协会将通报批评,处3000元赔偿。发生三次将开除其会员单位,没收其全部行业自律保证金。

  • 企业正常招聘同行业企业员工:

企业招聘同行业企业员工时,应向原企业询问该员工是否正常离职。企业不允许招聘未离职员工,离职员工应将原单位工作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完成,并财务清账后,才能离职去其他单位上岗。原单位也不允许无故扣留员工,违反企业协会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,并处3000元赔偿金。

  • 消费者每年投诉多的企业:

消费者投诉给协会后,企业不能及时处理好纠纷,协会协调后,仍不能让消费者满意。每年发生3次该现象,协会将通报批评,并处3000元赔偿金。每年发生五次该现象,协会将在协会网站和小程序中警示并开除会员单位,并没收其全部行业自律保证金。

  • 对不能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:

企业通过低价签单,其后中途加价,超过合同总额10%以上,且没有顾客签字认可,偷工减料、以次充好的企业。经协会查实,劝其退会并在协会网站和小程序中警示,并处5000元赔偿金。

  • 对恶意违背合同欠材料供应商货款的企业:

材料供应商对违背合同恶意欠货款的行为应及时向协会投诉,对被投诉3次以上的企业,协会将约谈该公司,没有合理解决方案的企业,协会将在协会网站和小程序中警示,并处5000元赔偿金。

第五条:对住宅装饰从业人员的约束与惩戒

  • 对参加不良企业充当间谍的员工,一经查实,建议全行业禁入,要求行业会员企业对本单位存在非正常离职员工情况,应向协会秘书处反映,秘书处将在协会内部相关群通报。
  • 对恶意损坏公司利益的员工, 员工有下列行为:

     ①私自接单,损坏公司利益。

     ②恶意损害公司形象。

     ③不顾企业利益,带走不属于自己的钱财。

经查实:协会将通报全行业,企业应拒绝招聘该类员工。

第六条:本管理条例由南昌市装饰行业协会住宅委负责人解释,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与实施,由协会秘书处执行。未尽事宜将来补充和完善。

第七条: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